新竹縣一名羅姓廚師去年五月底騎機車,因路面坑洞摔斷腿,休養復建一年才恢復,廚師認為道路沒有擺放警示標誌,縣府應負管理缺失之責,提出國賠一百七十八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政府未善盡道路管理之責,但廚師騎車速度也相當快,應負三成責任,判新竹縣政府賠償六十二萬元。(彭清仁報導)

新竹縣一名羅姓廚師去年五月底,騎機車行經湖口鄉鐵騎路時,因地面不平有凹陷坑洞,且現場沒有警示標誌,導致閃避不及,羅姓廚師機車犁田,雙腿都出現骨折,因而無法工作,需要休養和復建一年。羅姓廚師認為道路主管單位是新竹縣政府,由於管理疏失,也沒有在坑洞前豎立警告標誌,因此縣府應負國賠責任。羅姓廚師提出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和醫療費用等共一百七十八萬元。

至於新竹縣府則表示,羅姓廚師請求並不是沒根據,而是求償過多,不應准許。且車禍發生路段是直線路段、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線良好、速限五十公里。只是羅姓廚師的機車距坑洞數十公尺之遠,顯然有超速行駛的過失責任,主張應減輕賠償金。法官調閱警方車禍處理紀錄,發現當天除了羅姓廚師發生摔車,也有其他人因此摔車,顯見該路面有凹陷坑洞,確實會造成機車騎士摔倒而發生危險,縣府管理上有缺失。但車鑑會認定羅姓廚師也有過失,應自負三成責任,法官估算當事人損失約八十八萬,縣府負七成責任,判處縣府應賠償六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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