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籌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亞投行)第5次談判代表會議於本(104)年5月20至22日在新加坡舉行,各方就亞投行協定達成共識,通過協定條文,並於6月29日在北京舉行協定簽署儀式。   依據亞投行協定規定,創始成員協定簽署期限為104年12月31日,該協定簽署須經各國承認、接受或批准後,於105年12月31日前交存中國大陸,惟如至少10個創始成員交存文件後,且該等成員認股不少於總股本之50%,協定亦可即刻生效;預計最快應於本年年底,亞投行可開始運作。依據亞投行協定規定,會員資格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銀)會員開放,我國為亞銀會員,將爭取以該身分申請加入。本部將與亞投行多邊臨時秘書處進行聯繫,掌握新成員審議程序及申請加入方式及時程。   

鑑於亞投行生效成立後,始會就新成員之申請案件進行審議工作,本部將密切注意亞投行協定生效日期,並爭取以亞銀會員身分申請加入。至於入會名稱,參考APEC、WTO國際慣例,以各方所能接受之「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為底限,並不會接受包括Taipei,China等不符人民期待之名稱;同時將持續透過與我友好之創始成員國家及參與國際會議等場合機會,尋求國際間之支持。   
亞投行係屬國際多邊金融機構,「開發援助」向為各國參與國際組織努力目標,對亞投行投資與捐助,可彰顯我善盡國際社會成員義務,提升國際能見度,且透過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亦有助於國內經濟發展。本部將依據本年4月13日立法院共識,審慎評估後續入會事宜,在取得國會及社會各界支持,確保「尊嚴、平等」原則之前提下,爭取國家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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