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是犯罪偵查主體,得以指揮調度警察、調查官、憲兵等司法警察,憲警調若要採取拘提、搜索、監聽等強制手段,仍得經過檢察官這一關:不過,司法警察如知悉有犯罪嫌疑也可主動偵辦,若遇到重大繁複案件則另報請檢察官指揮,最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如與民眾最息息相關的警察機關為例,當警察受理民眾報案或發掘犯罪嫌疑,即立案著手調查,若案件並不複雜,透過詢問、跟蹤、鑑識、調取監視器畫面等工具即可調查完畢,一般而言不會報請檢察官指揮,待調查完備移送給檢察官認定。

但當司法警察偵辦重大複雜且敏感案件時,多會報請轄區地檢署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與承辦的員警、調查官開會了解案情,擬定偵查策略與步驟,動用監聽、搜索等具強制力的偵查工具,司法在檢察官的主導指揮下完成調查工作。

雖然我國刑事制度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但實際上卻常被形容為雙偵查主體制,檢察界甚至出現司法警察為搶績效,不尊重檢察官指揮權等批評。也因此台北憲兵隊未報請檢察官指揮擅自行動,遭質疑非法搜索,意外踢了鐵板;倘若憲兵隊即早報請檢察官指揮,應不至於發生爭議。


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憲兵查白色恐怖違法搜索-跳過檢察官擅自行動-踢鐵板-215005000.htmlLV包包 LV皮夾 LV長夾 LV專櫃 LV旗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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