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消基會敗訴的理由,主要是認為沒有證據可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賣給頂新製油公司的食用級原料牛油,不是取自健康無病的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輸入我國的衛生標準,在頂新製油公司以正常物理精煉程序加工到符合CNS國家標準後,仍不能供人食用,不能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或魏應充,有違反消保法,以及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消費者權權利,違反食安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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