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劍青檢改主張,選票建議正面表列所有符合資格之候選人,不宜只列舉特定資格之候選人。檢察總長候選人之法定資格,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為:「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5年以上者;三、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10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10年以上者。」



文章來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104005808-260402armani exchange 專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柏毅遣衷齡矗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