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案件很難「抓姦在床」,通常欠缺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通姦事實,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例如日記、情書、床單、臉書或Line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帶、電話通話記錄、出遊照片或是進出汽車旅館的照片、消費記錄等等,也是必須蒐集的證據,而捉姦現場的證據,例如衛生紙、保險套、毛髮、垃圾桶殘留物等也都可以做為呈堂證物。但也不是有了這些證據,就一定會成立通姦罪,縱使有通訊對話紀錄,仍須視內容來判斷,最近就有檢察官認為被告二人在skype聊天內容「上面的身體碰到你上面的身體」、「用你的手觸診」、「幫你洗香香」等內容及出遊、吃飯等照片,僅能證明過從甚密及有肢體接觸,無法證明被告二人有發生性行為,因此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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