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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開票、借錢、還錢,以及友情》的童話故事:

麗莎和卡斯柏是世界上最好的朋友,當他們長大後,麗莎做生意需要周轉,因此向卡斯柏借了100萬。因為兩人從小就是好朋友,所以沒有特別寫借據,麗莎只簽了一張100萬元,見票即付的本票交給卡斯柏…..

之後的幾年,卡斯柏一直有穩定工作不缺錢,便沒急著要麗莎還錢,兩人仍然是最好的朋友。

10年後,卡斯柏被公司裁員,麗莎生意則愈做愈大,於是卡斯柏想到了麗莎還欠他一百萬,在家中東翻西找,終於在書桌深處,撈出了10年前麗莎簽的那張本票。

卡斯柏不禁想著:這張破舊的陳年本票的還有效嗎?當年沒簽借據,麗莎會不會不認帳?到時自己該怎麼辦呢?卡斯柏心中的小劇場轉啊轉的…...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也就是說,卡斯柏仍然可以行使本票的權利,請求麗莎「給付票款」,但是由於已經距離發票日過了三年,麗莎便可以抗辯本票的時效已經消滅,從而絕給付票款。若是如此,卡斯柏或許可以透過訴訟,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有「借貸」關係,進而對麗莎請求「返還借款」,一般的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則為15年。

由於「給付票款」與「返還借款」,在訴訟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法條依據及時效規定都不相同,若請求「給付票款」,持票人只要證明票據為真正即可,但在無法行使票據權利而改由請求返還借款時,借款人須證明兩造間有借款的合意並且已經交付借款等,兩者的舉證輕重差異甚大,所以,持票人最好還是不要忘了在時效內行使票據權利。

後來事情到底如何發展呢?

卡斯柏找了個好時機一開口向麗莎要錢,麗莎二話不說把當年的借款連同利息一次還給卡斯柏,隔天,還幫卡斯柏在自己的公司裡安排了職位。

畢竟,他們是童話故事裡最好的朋友。(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常務理事臺北地院法官郭力菁提供)

(中時電子報)



來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130000002-260402LV LV官方網站 LV三聯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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