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酌是否構成性騷擾時,需視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 法院認為當天是王男第一天入職,孫女也只是因不知王男姓名,又想提醒王男記得丟垃圾,才以「寶貝」作為對王男的稱呼,無法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孫女用字遣詞及動作未具歧視或侮辱性質,加上王男是想以自己受到性騷擾為由,向孫女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歸於提出請求之一方應針對對自己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王男卻無法證明自己因孫女的行為有受到如何的精神創傷,因此判決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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